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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从府办〔200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广州市流溪河林场: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强化证件的管理,充分发挥证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省计生委办函〔2002〕37号文有关规定和穗府办〔2002〕46号文,以及穗计生发〔2003〕9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1日开始,我市将全面推行使用《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取消过去发放的准生证、上环证、结扎证和计生管理证等“多证制”,全部由《服务证》代替。今后,凡换领了《服务证》的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本市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规定,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又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服务证》无效。

  二、持有《服务证》的本省籍(含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必须主动到现居住地的镇(场)计生办交验《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否则,按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三、凡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内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外出前必须持有关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场)计生办办理全省统一格式的《服务证》,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管理与服务,不必再另行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婚育证明》。

  四、凡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外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外出前必须持《服务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五、凡本市户籍的未婚男性育龄人员和未婚女性育龄人员(18—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镇(场),到异地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外出前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的镇(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六、凡流入我市本省籍无《服务证》和外省籍无《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各镇(场)计生办应主动为其补办有效期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并督促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办回《服务证》,外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办回《婚育证明》。

  七、凡流入我市的未婚男性育龄人员和未婚女性育龄人员(18—49周岁),要求必须持有《婚育证明》,各镇(场)计生办应主动为其验证和登记。对无证者,应补办有效期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要求其限期回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回《婚育证明》,发现情况可疑者应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补救措施。

  八、各镇(场)派出所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要坚决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制度。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必须凭经当地镇(场)计生办查验合格的《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对无证者或“两证”未经当地镇(场)计生办查验合格的一律否办,并督促其到现居住地的镇(场)计生办验证或补办临时《婚育证明》,每月向镇(场)计生办提供外来流动人口有关数据、表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当事单位,要列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九、各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车辆驾驶证、户口迁出迁入、劳务用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买或租赁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厂房、招聘雇用、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小孩入托等一切证照、手续时,要严格把关。流动人口必须持有经现居住地的镇(场)计生办查验合格的《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对没有“两证”者或“两证”未经查验合格的,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当事单位,要列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十、对住宅小区(大厦)的管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主动配合当地的镇(场)计生办做好住宅小区(大厦)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把计生工作纳入其章程和入住公约,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做好住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各物业公司在进行年检时,必须到当地镇(场)计生办加具审核意见,对未加具审核意见或计生审核不合格的,市国土和房管部门不得给予资质年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列入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十一、对空挂户、集体户的管理。各镇(场)计生办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对无《服务证》或《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未婚的男性、女性育龄人员(18—49周岁),应要求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回《服务证》或《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镇(场)计生办为其验证或补办临时《婚育证明》,并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填写《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生信息通报单》,将情况通报给其户籍地计生部门,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要及时协助户籍地落实补救措施。

  十二、为了使现居住地发放的临时《婚育证明》与户籍地发放的《婚育证明》相区别,在办理临时证件时,由市计生局统一刻制专用的“临时证印章”。临时印章统一为长型胶印,规格为5.5cm×1.3cm,印章用宋体字刻制,分两行排列,上行刻“本证有效期为四个月”,下行刻“在本市范围内有效”。临时印章加盖在封三“持证须知”栏内。在发临时证明时,办证人员必须在第一页有效期截止栏上按四个月填写,超过四个月的无效。

  十三、各镇(场)计生办办理的《婚育证明》,在本市和广州市范围内使用有效。

  十四、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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