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场会在青召开
部分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场会在青召开
日期:2009-06-26|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月23日,部分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场会在青岛召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全国部分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报了劳动人事调解工作情况,会议讨论了“在50家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试点工作方案”。与会人员先后实地考察了青岛市乐金浪潮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劳资两利”工作现场,城阳区杨埠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会议结合现场会和各地调解工作情况,向各地推荐了几种调解模式。(一)企业调解。1.青岛模式:2008年4月以来,青岛市在企业密集的城阳区确定了50家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劳资两利协商机制试点,具有“劳资双方直接对话、外部调解组织强力推动”的特点。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劳资双方直接对话平台。试点企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按对等比例组成劳资两利协商组织,以劳资协商会议为主要形式,搭建了劳资双方定期会面、沟通和协商的工作平台,共同就双方关心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二是提升企业自主处理争议能力。劳资两利协商组织以梳理员工抱怨、排查争议隐患、征询合理化建议、预防劳动争议为主要内容开展工作,企业自我预防、自我调处争议的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建立外部推动机制。城阳区在各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加载调解职能,明确规定凡是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争议,由企业与职工通过劳资两利协商会议解决;企业难以解决的争议,由社区服务站协调解决。实践证明,社区调解组织既是劳资两利的“观察员”,又是劳动关系的“监督员”,还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员”,在推进劳资两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阳区自开展劳资两利协商机制试点以来,70%以上的争议案件在企业和社区得到了有效化解。2.首钢模式:首钢总公司是一家国有特大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具有“做实调解组织、建立预防机制、调裁紧密衔接”的特点。(二)乡镇街道调解。深圳模式:该市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用工量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政府主导、资源整合、做实机构”的特点。(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相衔接。1.上海模式:该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专门设立调解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组织”的特点。2.南京模式:该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人民调解机构增设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的特点。(四)人事争议调解。1.山东模式: 该省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具有“调解组织与工作制度健全,仲裁调解书效力明确”的特点。 2.江西模式: 该省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具有“建立调解工作长效机制,人性化调解争议”的特点。
会议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调解工作形势,探求有效工作方法。会议指出,在应对当前严峻形势,需要调解发挥更大作用的时候,严重滞后的调解工作体制和制度已成为制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提高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工作基础极为薄弱;二是缺乏资源整合和规范;三是调解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界定;四是调解协议效力低。
会议强调,各地要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力度,既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需要,也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一大亮点”。要积极探索适合的、有效的调解组织设置和调解方式,需要正确把握以下工作方法:一是加大领导推动力度;二是强化政府主导地位;三是有机整合调解资源;四是做好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要加快推进调解工作基层建设,以柔性化方式及时化解多数简单争议。加强调解工作基层建设,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在抓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尽快出台推进调解组织建设的规章政策;二是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三是着力推动贴近劳资双方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四是加强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五是积极探索社会化调解工作。(二)在抓调解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建立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调解处置机制;二是实行和解和调解建议书制度;三是试行调解协议书效力审查确认制度;四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和信息通报制度。(三)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拓宽调解员来源范围;二是开展灵活有效地培训活动;三是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要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出台推进实体化建设的规章政策;二是做好市、县两级仲裁实体化建设规划;三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四是落实调解仲裁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