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8月12日,笔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政府决定在黄冈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于8月5日印发了《关于划定黄冈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禁用区划定范围为黄冈城区内,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长孙堤)往北至南湖路,沿南湖路往西至长河大道,沿长河大道往北至黄婆汊路,沿黄婆汊路、新港大道往西至黄冈大道,沿黄冈大道北至黄鄂高速,沿黄鄂高速往西至沿江路,西部、南部沿沿江路(长江大堤)合围至长孙堤。禁用区面积约为80.284平方千米。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打桩机、牵引车、摆渡车、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通告》关于高排放标准界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中任一情形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鼓励使用以电力为能源的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排放污染。 (通讯员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