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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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5日发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淇县、浚县分别执行一类、二类、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1250元、1100元,失业金标准相应调整为每月1120元、1000元、880元。全省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省辖市共11个。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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