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山城区助剂企业群搬迁和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以及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带动各县(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卫河流域
10月底前,完成淇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淇县殷都化工厂深化治理任务。淇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11月底前,鹤深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淇滨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50%以上,以上两个污水处理厂要同时做好脱氮设施的开工准备工作;淇县污水处理厂、浚县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且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50%以上。市建设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污水处理厂工作的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山城区助剂行业(省政府督办重点)
12月底前,国峰助剂有限公司搬迁完毕,关闭华夏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线8条,关闭金昌化工有限公司、宏松促进剂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线。山城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淇县化工企业
11月底前,淇县所有达到规模要求的二硫化碳企业通过推广先进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达标排放;未达到规模要求且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按照有关政策依法实施关闭。淇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电力行业
11月底前,关停淇县恒力热电有限公司1×1.2万千瓦火电机组,完成其他机组的烟气脱硫治理任务,脱硫效率大于85%。淇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
11月底前,关停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厂2×1.2万千瓦火电机组。鹤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五)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8月底前,完成鹤壁市许沟煤矿和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两个排污口改道工作。淇滨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六)水泥行业
10月底前,关闭鹤壁市胜利水泥厂机械化立窑生产线。鹤山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10月底前,关闭鹤壁市永生水泥厂、鹤壁市伾山水泥厂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浚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企业关闭前必须对危险废弃物实施安全处置。
限期治理的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市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的重点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省、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省、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开工建设准备工作,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或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未能按期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区)、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要于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关闭的企业名单,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区)、有关部门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季度汇总一次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各县(区)、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八)善后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淘汰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置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