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纠风办等五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和市政府要求,现将***纠风办等5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实现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深化改革,认真研究解决产生公路“三乱”的深层次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抓好各方面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结合《河南省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单位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豫纠组〔2004〕10号),依据《暂行办法》,认真分析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治理公路“三乱”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公路“三乱”及执法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哪个县区、哪个部门因公路“三乱”问题损害我市形象,影响鹤壁声誉,导致我市被摘牌的,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和违纪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而且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决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 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四)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五)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收费、罚款的;
(六)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七)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第五条 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七)款所列情形;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第六条 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 “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可以由交通部、公安部、***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以下简称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地方有关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经认真整改,在取消之日起满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部际协调会议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际协调会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并由交通部、公安部、***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