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局积极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证明等新部署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行政审批局立即组织建设项目审批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与改革动员,争做改革先行者。
住建部对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部份内容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目前,行政审批局已执行新办法,为企业发放最新的资金证明承诺书模板,对于符合条件的,窗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便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审批局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争做先行者,努力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