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相关政策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等作出安排。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稳岗返还实施条件、期限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一致。各市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
1.补助对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的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2.补助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补助方式。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应采取“免申即享”新模式发放补助,补助对象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当月的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补助对象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或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认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补助发放至参保单位的对公账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无对公账户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集参保单位信息,提供至同级税务部门,同级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反馈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1.补助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补助标准。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即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下同)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3.补助方式。招用毕业生的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材料包括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及花名册,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可采取“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或“通过新参保人员信息和教育部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等方式审核毕业生身份;运用“数智人社”系统比对毕业生是否享受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一次性扩岗补助,并审核企业是否为招用的毕业生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助的企业名称、具体补助人数、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一般不超过1个月。
补助发放至企业的对公账户。无对公账户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集参保单位信息,提供至同级税务部门,同级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反馈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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