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刘洋菜档)
2019年7月17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04号黎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刘洋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19042878),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9042878),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刘洋菜档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刘洋于2019年7月17日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万少有芽菜档采购了黄豆芽2.5kg,货值总价10元。调查期间,刘洋能向我局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
(2)违法行为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的黄豆芽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核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分局调查,涉案货值少,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暂未发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对待案件态度诚恳,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依法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