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 住房保障
承办机构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投诉电话 0530-12329
咨询电话 0530-12329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 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网址 http://www.hzsgjj.com/
办理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住房的;
(四)离退休的;
(五)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国定居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满半年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菏泽市缴存,并且在本市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一)至(三)项还须满足职工个人账户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的条件。
符合(一)至(三)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符合(四)至(八)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申请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准备的共性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款项仍拨付给提取人。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的原件。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全部房款。
2.购买二手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
在契税凭证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全部房款。
上述两项提取情形,职工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必须是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除此之外购买其他地区的住房,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外,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不少于一年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或户籍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的原件。
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全部房款。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住房差价款增值税普通***。
在住房差价款增值税普通***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差价款。
5.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费用***的原件;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费用***的原件;
在规划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的费用。
(2)大修住房,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的原件。
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三个月的近期正常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正常还款本息。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房屋所在地必须是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材料除上述要求提供外,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不少于一年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或户籍凭证。
(三)租住本市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的原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无房证明,并现场签定“单身声明”,提取的金额按照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标准执行。租住商品住房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山东增值税普通***》原件,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无房租赁期间,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
上述(一)至(三)项提取情形中,需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四)离退休,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单位证明原件。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公积金款项优先拨付给去世职工本人。如果不能将款项拨付给去世职工本人的,作如下处理:
1.去世职工有遗产继承公证的,款项拨付给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2.去世职工无遗产继承公证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代办,并将款项拨付给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代办人为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原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的,须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七)出国定居,应提供:签证原件。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先封存,再按以下情况做相应的业务处理:
1.职工有新就业单位,新单位是本市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本人或新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提供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表》、职工或新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到新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2.职工新就业单位是异地正常缴存单位的,稳定缴存半年后,由职工本人到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业务。
3.职工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的,账户继续封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仍未建制缴存的职工,可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集中封存户满半年,不再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凭职工本人身份证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3.《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菏住金〔2020〕24号);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缴存职工或代办人持要件资料到分支机构窗口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业务。
网上大厅办理:缴存职工登录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进入个人网厅→点击“我要提取”→选择提取类型→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点击“上传并提交审批”按钮。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划转至提取人预留银行账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直管理部: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商厦二楼。电话: 0530-5170850
曹县管理部:曹县泰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烟草专卖局八楼。电话:0530-3728866
成武管理部: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二楼。电话: 0530-8639831 0530-7389870 0530-7389875
郓城管理部:郓城县东溪路南段御水苑售楼处南临。电话: 0530-3628905 0530-3628903
鄄城管理部:鄄城县黄河路帝景首府一号楼住房公积金一楼大厅。电话:0530-2412329 0530-2405012
单县管理部:单县向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仟山大厦10楼。电话:0530-7391710
定陶管理部:定陶区东丰路东段财政局四楼。电话:0530-2218069
巨野管理部:巨野县会盟路与凤台路交汇处(大泽响水湾小区东北角)。电话:0530-8168699
东明管理部:东明县站前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0530-7233005
开发区管理部: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商厦二楼。电话: 0530-5170850
牡丹区管理部:电话: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2086号牡丹区财政局二楼。电话:0530-396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