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公告
防汛工作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缴纳防汛费是每个纳费义务人依法应尽的义务。所有纳费单位和个人都应以防汛抗灾大局为重,切实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纳费义务。2006年汛期即将来临,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区境内下列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居民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居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居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区籍居民及外地在本区境内从业的居民)。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等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义务人。
二、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征(代)收防汛费,应使用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定额票据。
三、区直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要积极代收所属职(员)工(含临时工)应缴纳的防汛费,并按规定时间上缴至区水利规费管理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汛费的代收和上缴;荆门城区个体工商户(东宝辖区)的防汛费由区水利规费管理站征收。上缴防汛费专用帐户附后。
四、防汛费征收时间为3月1—5月31日。
五、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直接缴费地点:泉口路33号(区水利局办公楼二楼)
收 款 人 : 东宝区财政局国库科
开 户 行 : 农行金泉分理处
帐 户 : 560***********1
咨询电话: 2334017 2367844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