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顺德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 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佛山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佛民保〔201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照料护理经费由各镇(街道)财政统筹解决,列入各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区、镇(街道)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四条 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五条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
6 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 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有4~6 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失能)。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承担评估主体责任,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领导小组,由区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业务负责人、经办人任小组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区民政部门经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实后作出最终评估结论,确定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及标准,并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区、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基础评估,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提供评估参考。
第七条 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照料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区民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第九条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佛山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照料护理内容、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内容可分为三类:
(一)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
(二)全护理、半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
(三)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
第十一条 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佛山市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第十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佛山市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本镇(街道)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准后,核拨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资金,经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准后,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
第十四条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并签订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协议。
第十五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全护理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六条 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到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对不愿在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选定受托方,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符合粤府〔2016〕147 号文规定的人员投入、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督促约定服务事项的落实。
第十八条 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照料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报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在优先满足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要积极盘活机构闲置床位,将闲置床位全部向社会半自理、全护理以及高龄老人开放。
第五章 住院照料护理
第二十条 住院照料护理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特困人员供养证、住院凭证(含住院时间)、医院或照料护理机构出具的照料护理陪护凭证、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交《顺德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工作并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享受住院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料护理人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20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2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
每人申请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健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财政部门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并督促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安排医务人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巡诊,开展老年人、儿童健康体检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照料护理资金统筹使用,负责照料护理资金和住院照料护理费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定期了解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等情况,并协助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住院照料护理等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定期评估,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组织开展照料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区、镇(街道)二级巡查制度。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定期对居家照料护理服务进行抽检,确保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细则由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顺德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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