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出手相助受援人的继承权得到维护
法律援助出手相助受援人的继承权得到维护
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一直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赞扬。2012 年10 月16 日上午,群众罗英好面带笑容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将一面写有“为民服务,伸张正义” 的锦旗郑重交到区法律援助处徐慧主任的手上,表达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工作的肯定和感激之情。
事原罗英好在自己的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于1997 年开始出于同情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对73 岁高龄且无妻无子、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陈泽田的照顾责任,直到2006 年陈泽田去世。期间,陈泽田找李某代笔,在黄某、郭某等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我陈泽田特立此愿,从今天起,我陈泽田由干女罗英好服伺我至过世,我别无他物,只留下一股权证和以后生产队所分的地或钱都给干女罗英好所有”。2012 年初,陈泽田的胞姐陈某向大良街道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提出继承陈泽田股权的要求,并7 月4 日将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告上法庭。罗好英作为第三人,请求参加该诉讼得到法院批准,并向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服务申请。
为努力做到为群众办好事,区法律援助处为罗英好这类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批准了罗英好法援申请,指派专人负责跟进并由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的马丽娟律师负责承办。法庭上,针对原告提出的陈泽田的遗嘱没有在场见证人的签名是无效的、遗嘱是伪造的等焦点问题,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依法进行了反驳。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代书遗嘱是一份具有赡养协议性质的遗嘱,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办律师指出,罗英好抚养陈泽田多年,为其养老送终,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完全有权接受遗赠,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伸张社会正义。法庭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泽田所持有的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由罗英好继承。原告没有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最终,陈泽田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罗英好多年来照顾一位孤寡老人的义举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在当今社会,罗英好以她的实际行动向世人证明,人间是有温情的,我们的社会需要倡导这种良好的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