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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ZBGS-2020-07

珠科创〔202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的工作职责、申请范围、处理程序等相关事宜,根据《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8〕1239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变更。项目的变更是指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限内,因客观因素变化,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对项目原约定事项实施的变更。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项目变更事项的审查论证工作。负责制定项目变更审查论证工作指引,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变更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变更。确需变更的,每个团队只能申请1次变更,变更事项不超过3项,并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团队成员的变更。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变更,排名第1、2位的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不超过1名,其他团队成员5名以内(含5名)的变更不超过2名,超过5名的变更不超过3名。拟变更成员需满足能力水平、在珠工作时间、对团队项目发挥作用等对等变更要求。不可删减核心成员数量,新增成员纳入团队吸引人才范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变更。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间须满足至少下列条件之一:

  (1)为母子公司或子母公司关系;

  (2)受同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控制;

  (3)为一方可对另一方实施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关系;

  (4)为参股或被参股公司关系,且双方就项目开展具有人力、物资及资金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用人单位变更的,新用人单位和原用人单位的项目经费总投入及其他研发配套不得减少。涉及变更各方,即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团队所有成员、协作单位(如有)均需同意,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且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实施期限不变,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须***落实团队项目执行情况。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市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项目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的变更。仅允许其实现方法、手段、形式的变更,不允许项目指标、预期目标值的变更。变更理由须客观、科学,变更后更合理、可行。非客观原因提出变更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协作单位的变更。变更理由须客观、科学,均须用人单位、团队所有成员、新协作单位、原协作单位同意,变更后有利于团队项目实施。用人单位与新协作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予延期变更。项目确因合理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提出申请,1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  项目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由团队、用人单位及涉及变更的单位共同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判断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正式受理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论证。通过受理审核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用人单位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项目预期目标变更等项目变更应组织评审专家共同参与论证。第三方机构就申请项目变更事项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审核报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变更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报市人才办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审查结果及不通过原因。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用人单位、项目研究内容和项目预期目标、协作单位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经审批通过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协作单位(如有)、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签订资助管理补充合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申请项目变更的单位及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审查通过的,一经发现,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才办审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相关单位及个人列入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变更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变更后,仍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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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8:13:4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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