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生道执行和解执结被执行人为困难企业执行案
香洲法院践行“生道执行”理念,力促执行和解,成功和解被执行人为困难企业某游艇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执行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2009年1月,珠海某游艇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游艇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赔偿款50012.41元。仲裁裁决生效后,因游艇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刘某于2011年4月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香洲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游艇公司名下的二辆小汽车。同时,执行法官也通过深入了解到,该游艇公司是政府引进的高科技企业,其生产的每一艘游艇价值都在200万美金以上,企业发展前景很好,但因资金链断裂,使公司陷入债务困境。至2011年上半年,被执行人在我市其他法院立案执行标的额累计达150万元以上。香洲法院执行局所查封的车辆是被执行人公司日常用车,如果拍卖将对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困难,也很可能会影响工人情绪进而导致新矛盾的发生,且被查封车辆车龄较长,价值不高,如果按常规方式拍卖被查封的车辆,很可能会出现流拍,届时不但不能偿还本案债务,还会产生一笔停车费、评估费、公告费。如拍卖该公司游艇,因其价值与执行标的额相差太大,很难操作,且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上述几个因素,尽管申请执行人刘某强烈要求拍卖上述车辆,但执行法官采取了调解策略,反复细致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2011年12月,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2012年2月7日,申请执行反映被执行人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万元,要求香洲法院恢复强制执行。2月13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再次到被执行人的办公所在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表示并非故意不履行给付义务,而是资金确实再次断链。面对此情形,执行法官进行深入了解后,再次进行调解,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最终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某游艇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人民币4万元,刘某放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圆满和解执结。
香洲法院树立执行新理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困难企业和个人,积极践行“生道执行”,力戒教条执行,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使困难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发展,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