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深质监〔2005〕40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2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3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4 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01号 许可事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计量器具产品备案标准(复印件1份);
(四)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方法)(复印件1份);
(五)申请发证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六)产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
(七)出厂检定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八)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原理图)(复印件1份);
(九)工艺文件(加工、装配、检验的工艺文件)(复印件1份);
(十)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出厂检定仪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十一)计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1.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2.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3.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制度;
4.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十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1.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2.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3.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4.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5.用户服务制度;
6.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7.质量奖罚制度。
法律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六、申请表格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三)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经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每个型号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主管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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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 |
| 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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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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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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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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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机构名称 |
| 计量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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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证编号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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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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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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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 (台件) | 年产值 | (万元)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 年利税 | (万元) |
固定资产不变价格 |
| 计量测试设备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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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 计量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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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测量范围、 准确度 | 产品标准 编号 * | 检定规程 编号 | 样机试验 合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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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企业产品标准应填写备案编号。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状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专业 | 工作年限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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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产品管理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完好状态 | 使用场所 | 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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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器具和产品关键检测设备 | ||||||
序号 | 标准 / 检测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准确度 | 数量 | 使用场所 | 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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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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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证明文件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填表说明:
1.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相同;
4.有关证明文件中第一条是指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颁发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5.有关证明文件中第二条是指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02号 许可事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五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二)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维修人员及检定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
(四)维修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五)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及检测(定)设备管理制度;
3.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4.维修记录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三)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修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每个型号8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单位代码 |
| |||
申请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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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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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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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修 理 产 品 | 产品名称 | 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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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理 后 检 定 用 计 量 标 准 | 计量标准名称 | 测量范围、准确度 | 计量标准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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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签名: | ||||||
部门主管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 ||||||
发证单位领导审批:
批准人签名: 单位签章 | ||||||
许可证编号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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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 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考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
(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发布);
(四)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2日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考核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配备齐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并持证上岗;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所申报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
8.至少2名本项目检定员的计量检定员证书或校准资格证(复印件1份);
9.计量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二)计量标准复查应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原件1式2份);
5.至少2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
六、申请表格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评组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评审不合格的,由申请单位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90天;整改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向计量处提交整改复查申请,计量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计量标准考评员进行整改复查。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注:新建标准的考核应按《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中“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要求进行。标准复查可以采取函审的方式,也可采取现场考核方式,函审仅审查所申报的材料,现场考核按《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的要求进行。
(三)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考核合格的,市局计量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20个工作日及企业整改时间90天,考核评审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每项计量标准收取费用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 证字第 号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或复查。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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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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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 * |
| 计量标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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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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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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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量 标 准 器 | 名称 | 型号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 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 检定单位及 检定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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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配 套 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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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 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 代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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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时填写。
拟开展 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 名称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 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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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资 料 登 记 | 序号 | 名称 | 是否具备 | |||||||
1 | 计量标准器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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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量标准履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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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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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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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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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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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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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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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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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 序号 | 名称 | 是否建立并执行 | |||||||
1 | 实验室岗位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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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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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期检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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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检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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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故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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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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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条 件 |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实际情况 | 结论 | |||||
1 | 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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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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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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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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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从事本 项目年限 | 文化程度 | 核准检定 / 校准项目 | 检定员 证号 | 发证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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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主管 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考核意见:
评审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 □ 需要现场复查
建议有效期:
计量标准考评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承担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04号 许可事项: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规定,核发相应种类和级别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令第373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二条;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原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21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网页(http://gtc.szbqts.gov.cn/download.jsp)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受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发证:审查合格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2年复审一次。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附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一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
文化程度 |
| 原所持资格证号 |
| ||||||||||
聘用单位 | (单位盖章) | ||||||||||||
联系电话 |
| ||||||||||||
原有资格范围 (没有可不填) | 操作种类 |
| 资格项目 |
| |||||||||
申请资格 | 操作种类 |
| 资格项目 |
| |||||||||
(以下由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填写) | |||||||||||||
本 次 培 训 考 核 记 载 | 培训班批次 |
| 培训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章) | |||||||||
培训学时 |
| ||||||||||||
培训起止时间 |
| ||||||||||||
考 核 成 绩 | 理论 | 补考 | 考核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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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操 | 补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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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资 格 记 载 | 操作种类 | 资格项目 | 证书编号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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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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