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19年动态调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关于“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要求,对已印发公布的《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19年)》的设立依据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动态调整,经研究,现将《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19年,动态调整版)》(详见***)(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今后如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二、《清单》将在屏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符合进驻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引导其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或“实体中介服务大厅”,进行集中管理。
三、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19年,动态调整版)
屏山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