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喜享地税优惠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地税局积极落实对中小困难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强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年来,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于今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以各基层所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逐户辅导填报审核材料,研究决定对鞍山市自来水公司等460户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12年度房产税2167.34万元、土地使用税8193.20万元,共计10360.54万元。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4月25日下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高度重视,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地税局对各征收局进行了征收软件的升级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并对省局已经进行数据调整的全市月销售收入、月营业收入不足20000元(含20000元)的2990户(增值税1917户、营业税1073户)小微企业所使用的办税通软件进行升级,升级后的企业生成综合申报表时,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应的减免税额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市地税局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原按期纳税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足20000元(含20000元)、按次纳税日营业额(销售额)不足500元(含500元)的30000户个体工商户,已由省局统一进行了核定定额的调整,并由各征收局进行认真核对,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