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府办函〔2016〕2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工业发展资金对工业企业投资主体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引导、配套中、省、市支持工业发展的相关项目资金,加大对我县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我县工业经济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遂宁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遂府办函〔201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来源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从2015年起,每年由县财政在预算中专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上不封顶。
第三章 使用目的
第三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培植壮大产业,提升能源、盐化工、纺织、机械电子等传统产业,大力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提高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效益,推进企业节能减排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名牌品牌创建、上市融资等项目建设投入的积极性。
第六条 形成推动全县工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四章 使用原则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监管;
(二)量入为出、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以大英县《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重点,鼓励企业节能减排降耗,激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第五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在大英县境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处于全县同行业前列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九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主要用途:支持企业创新融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集约发展、支持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推进品牌建设、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强要素配备、支持企业重大安全项目投入、全面提升企业实力;
(二)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县本级财政支付部分);
(三)兑现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业考核扶持政策;
(四)兑现通过投资促进引进的工业项目的支持(含2015年前签约还未兑现到执行期限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
(五)工业经济运行协调、工业发展要素保障、工业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
(六)县政府确定的其它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专项扶持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我县重点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培育、企业集约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载体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加强要素保障、配套及激励、工业运行监测、提升企业实力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二)专项扶持。对企业创新融资、创新能力建设、品牌建设给予扶持;对实施循环经济、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一定扶持;扶持市、县工业发展和投资促进引进的项目。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揭贷款、融资贷款、租赁生产设备等,给予一定贴息。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项目实施地在大英县境内。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对全县工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能够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就业稳定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备质量、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标准。
(六)项目已开工建设,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资金一般要向县经信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使用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核准备案批文;
(四)项目选址意见;
(五)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项目安全意见和项目职业健康意见;
(七)项目环境保护意见;
(八)节能审批文件;
(九)银行贷款合同;
(十)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十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纳税记录资料;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实行季度申报制度。申请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由工业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经信局提交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及用款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由县经信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项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的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项目的安全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符合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汇总并上报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县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
第八章 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县工业发展资金专账,由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一)工业发展资金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审签意见再由常务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或企业。
(二)县经信局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收集、筛选、审核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并报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批;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编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经信局审核和评审申报项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为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提供依据和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县经信局。
第十七条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的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检查采用***项目全过程、抽查相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如存在自筹及其他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还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