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展开
从12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15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此次整治主要目的是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储存产品严格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分库存放;配送运输车辆要符合要求,对所经营的产品一律张贴标识码,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确保安全生产。
各零售经营单位、业户要落实安全责任,春节期间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做到一证一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严禁超量存放,严禁销售违禁产品,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严禁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到合法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安全正确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威胁公共安全的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审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避免各类燃放烟花爆竹伤害或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回购代存工作,严禁非法及伪劣产品进入储存库区与合法产品同库存放,严防由此而引发爆炸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