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方案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7号)和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为规范有力有效推进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散乱污”企业(作坊)界定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散”是指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企业(作坊),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作坊);“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在操作层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散乱污”企业(作坊):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且不具备优化提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作坊);2、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差,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作坊);3、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的企业(作坊);4、未按规定进入园区(工业集聚区)的企业(作坊)。
工作目标
2018年9月,区环保局根据《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了高淳区“散乱污”企业(作坊)排查行动,对全区范围内重点行业“散乱污”企业(作坊)进行全面排查。最终于2018年年末汇总上报了我区“散乱污”企业(作坊)共计138家,其中关闭类47家,整治类91家。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9年5月31日前)“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工作面广、工作量大,影响深远,各镇街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周密部署、及早安排,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将政策导向、工作任务等及时传达到各相关企业(作坊),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有预案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60%,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整治任务。从2019年6月份开始,各责任主体要于每月20日前,向区“散乱污”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进度表》。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三)验收考核阶段(2019年9月10日-11月底)。验收工作以各镇街为单位集中开展,采取先自查后复核的方式进行。各镇街先行开展自查验收,填报“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验收表,分类集中报请区工信局、环保局开展复核验收,市验收组计划于11月底来淳验收。
五、职责分工
区“散乱污”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参照***2《各区级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
1、高淳区“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各区级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1:
高淳区“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施冬咏 副区长
副组长:谷孝文 区工信局局长
杨 勇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 翔 区发改委副主任
姜敬葆 区工信局副局长
诸培宁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夏玉才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程 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国红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王 勇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徐新武 区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杨小飞 区水务局副局长
甘叔新 区城管局调研员
李林林 区农业农村局副调研员
徐 进 区商务局副局长
王哨兵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赵亦星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钟勤 古柏街道副调研员
熊晓星 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顾小兵 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2:
各区级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单位(部门) | 职 责 分 工 |
1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2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相关机构对“散乱污”企业(作坊)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于优化全市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协调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
3 | 行政审批局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于优化全市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等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4 | 环保局 | 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5 | 国土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
6 | 规划分局 | 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7 | 城市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失效仍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
8 | 公安分局 |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
9 | 财政局 | 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
10 | 水务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企业(作坊)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该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11 | 农业农村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
12 | 商务局 |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对违章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工作。 |
13 | 交通运输局 |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对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工作。 |
1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作坊;对于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15 | 应急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16 | 供电公司 | 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17 | 消防等其他有关单位 | 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注:区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的原则,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能。
相关材料:《高淳区“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