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为强市名城的建设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2011年11月11日,我市出台《泰安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区域下达,将省下达的全市用水总量分解到县(市、区)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指标实行分类控制和动态管理。
《办法》中明确要求,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办法》对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取用水户的具体用水量不是直接审批下达,而是根据用水定额、产值和人口等实际情况客观核定的;取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征缴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
《办法》还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