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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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31日发表
近日,省财政厅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不高于65元/人次(含试剂);对于使用通过政府调拨、捐赠等形式免费获得的试剂,按不高于5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
《通知》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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