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钟落潭镇5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5月8日16时许,位于白云区钟落潭镇钟升路地段的娇兰商务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2017年5月8日16时许,按照当天木工班组的工作需求,在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试吊的情况下,何祥操作塔式起重机将一捆用作固定模板的钢管(每条钢管长约6m,直径约5cm,中空,厚约3mm,总重量约1吨)从施工围墙外吊往施工指定位置,吊装作业方式为:先将钢管吊起(高度约8m),再水平摆动到指定位置。在塔式起重机吊臂水平摆动距离约4m时,钢管突然倾斜坠下,造成处于钢管下方作业的陈德油受伤。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作业人员立即将陈德油救出并拨打120,几分钟后医护人员到场,随后将陈德油送往钟落潭医院继续抢救。17时许,医院宣布陈德油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责令该工地立即停工整顿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钟落潭派出所对涉事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相关人员与死者家属在各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自愿协商,于2017年5月9日签订了《协议书》,向死者家属赔偿93万元。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善后工作顺利。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与定性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吊装时吊物捆扎不牢靠。经现场勘查,事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吊装时吊物捆扎不牢靠,在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有人员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和《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23条的规定。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经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在没有试吊且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和《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20条的规定。
2、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未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经查,在涉事工程施工前,无人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查,杨能国未能提供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经查,杨能国未向施工人员书面告知吊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物体打击的危害及防范措施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经查,李金像将涉事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杨能国,邓双伟将塔式起重机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金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5)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杨能国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相关监管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经现场勘查和查阅资料,钟落潭村未能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未能健全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包括事发工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钟落潭镇在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层级管理机制等工作上做得不够扎实,未能严格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未能对事发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事发前,对于事发工地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钟落潭镇钟落潭城管执法队曾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4月27日责令其停止施工,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存在对隐患重视程度不够和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一)杨能国,男,54岁,涉事工程包工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何祥,男,34岁,涉事工地塔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在没有试吊且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李金像,男,53岁,涉事工程投资人,将涉事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杨能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李金像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
(四)邓双伟,男,41岁,涉事工地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将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金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区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钟落潭镇钟落潭城管执法队,负责原钟落潭片区的城管执法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对事发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存在对隐患重视程度不够和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钟落潭镇钟落潭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三级网格,以下简称钟落潭村四社),未落实区安全生产网格化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制度和职责,未能全面掌握网格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钟落潭村四社健全网格管理工作制度,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七)李现珊,男, 53岁,时任钟落潭村四社社长,未履行《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中网格管理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八)钟落潭村(二级网格),未能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网格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所辖范围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未能及时报告事发工地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钟落潭村健全网格管理工作制度,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九)李志华,男,52岁,时任钟落潭村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钟落潭村的全面工作,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十)曹祥毅,男,46岁,时任钟落潭村村委委员,负责钟落潭村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未能及时报告事发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曾德宇,男,38岁,钟落潭村治安队队长,负责钟落潭村建筑工地的巡查和上报工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钟落潭镇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等事故隐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严格责令停工整改,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二是要加强辖区内的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明确监管的主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专职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责任分工明确、监管程序明晰、定期巡查、管控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区城管局要根据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指导协调镇街城管执法队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