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记者龚昌俊、易玮玮,通讯员黄香强、汪耀洲)6月27日18时许,在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枝江派出所的趸船上,被告人许某某在检察官、公安干警、渔政执法人员监督下,向其与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共同非法捕捞的水域投放176千克成鱼、72750尾鱼苗。
这次开庭审理对我的触动很大,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伤害,深感自责。在现场,许某某说:我从内心悔罪,希望这次投放鱼苗能补偿生态损失。
当天下午,由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宜昌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许某某在庭审时表示悔过。
据了解,今年3月27日上午,李某某邀约许某某在禁渔期到长江枝江段百里洲镇曹家河村水域实施非法电捕鱼。12时许,两人被枝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44公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李某某、许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176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72750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伍家岗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李某某、许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发现两人破坏生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办公室的检察官迅速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衔接。
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宜昌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积极协作配合,及时提供行政执法和侦查阶段的案件证据,邀请检察官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了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体系。
庭审中,李某某、许某某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非法捕捞长江鱼类的民事责任,采用投放鱼苗的方式补偿生态。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两名被告人十日内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请求投放相应数量的鱼苗。宣判完毕后,许某某在相关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向他们非法捕捞的水域投放了176千克成鱼、72750尾鱼苗。
伍家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说:过去对此类案件,嫌疑人只承担了刑事责任,现在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嫌疑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对嫌疑人来说是有意义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其他人也具有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