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牌匾广告设置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牌匾广告设置,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令第101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单位或个人设置牌匾广告,应持牌匾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市城管执法局驻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2.设置牌匾广告要按照“上下一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选材优质、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制作安装,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
3.牌匾广告设置必须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设计及装饰亮化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4.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
5.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6.自起,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市城管执法局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7.欢迎广大市民对乱设牌匾广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878355。
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创建办 市城管执法局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