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及所辖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伊春市已完成县、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工作并得到省人民政府批复,包括全市19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2010年以来,伊春市环保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各地聘请了专家,根据饮用水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了划定方案,分别形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并通过评审,由伊春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省政府正式批复的伊春市及所辖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伊春市中心城区东升水源地、伊春河水源地,铁力市第二水源地、伊吉密河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友好区加工厂水源地、友好水源地、美溪区、红星区、上甘岭区、新青区、乌伊岭区、金山屯区、带岭区、五营区、嘉荫县朝阳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岔区、汤旺河区、翠峦区、西林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6个,面积1404.43平方公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3个,保护区面积881.24平方公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95.24平方公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1288.81平方公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面积901.61平方公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保护区的地理界线,有利于饮用水源保护。下一步,伊春市环保局将督促各地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和警示标志的设立,逐步建立完善隔离防护设施。完成各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和保护规划,为依法科学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奠定基础。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禁止的各项规定,定期开展水源地专项检查工作,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整改。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伊春市环保局还将全面开展全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