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知识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解决营房、训练场地、车辆、扑火机具等设施、装备建设经费,把森林消防专业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培训、调动和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重点火险县应当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一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10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二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6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三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规模与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农业、教育、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林区所在地的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通信设备,应当免收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线路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林区的运营企业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来源:保定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