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通过
日前,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昆明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为官不为”的10种具体情形,规定了对“为官不为”问题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种,明确了处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
《办法》所称的“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认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和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办法》提出,对“为官不为”干部的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为官不为”问题的调查处理,按照移交线索、调查核实、提出建议、讨论决定、组织谈话、履行程序等程序进行。
对“为官不为”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为官不为”问题的处理,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激励保障事宜。围绕“惩教并举、正向激励”的原则,鼓励探索创新,宽容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对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对因诬告、错告受到伤害的干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干部恢复名誉,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贾献培)
领导干部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经约谈、提醒、函询后仍没有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为官不为”:
1
对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受到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批评的。
2
在完成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支撑性指标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3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淡化工作目标,降低工作标准,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4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或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不予答复的。
5
不敢坚持原则,对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下属疏于管理,不及时制止、查处分管范围内的不作为、慢作为的。
6
不敢担当,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职责边界上的工作推诿扯皮,对需要多个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牵头单位不作为,责任单位不配合,影响工作开展的。
7
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诉求,造成群众多次、长期上访的。
8
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9
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或敷衍塞责的。
10
其他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足、作风不实等原因,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