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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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冲击,青岛市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险[2009]55号,以下简称“55号通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以补缴1999年5月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因执行期满已停止执行。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区自2010年4月1日起继续执行“55号通知”,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4月1日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为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补缴基数为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对缴费困难的,缴费人可申请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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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9:32:0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