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消费者协会一纠纷调解案入选贵州省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3月15日,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的消费者曹女士在某传媒培训中心参加艺考培训未按协议退费的纠纷案例,成功入选贵州省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为威宁消协树立良好形象。
案例回顾,2019年11月,消费者曹女士在威宁县某传媒培训中心参加艺考培训,签订协议考不过退费80%。经过培训,曹女士艺考未上线,曹女士及时找到该培训中心要求按合同约定退还培训费用,但培训方一致未履行合约退费,该纠纷后因疫情防控期间一直未能解决。2020年5月,曹女士再次找到培训中心继续讨要说法,但培训中心始终未能及时完成退费。无奈之下,2020 年6月,曹女士将此事反映给威宁县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希望其帮助维权。
威宁县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委派工作人员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得知,曹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协的工作人员组织三方进行现场调解,培训中心依照合约一次性退还消费者相应培训费用,消费者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中,消协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据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合约规定中的费用。
此外,通过培训未被录取,双方合约在先,双方签约前早有预判,合约未完成履约对商家信誉都有影响,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单方面不履约,无形中损坏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本案中消费者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艺考结果下达后,培训中心应当及时履约,为消费退还相应费用。
此案是关于教育培训合约类不履约问题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消费者购买培训服务后,未通过艺考培训中心不按合约约定履行合约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经评选后,成功入选贵州省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也是近年来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案件第一次入选,为威宁消协树立良好形象。(通讯员 敖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