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法院实施人性化审判
被告人程某系在校学生,日前在学校附近饭店喝酒时、与同学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期间程某将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构成重伤,城阳区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案是城阳区法院今年以来创新实施“刑罚个别化”制度的一起典型案件。考虑到本案被告程某系大四学生、即将毕业,本着既能够有效惩治犯罪、又有利于被告顺利回归社会,办案法官首先找到被告的老师、同学及学校保卫部门,对其进行人格调查,发现被告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认真,乐于助人。法官又对被告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认为被告犯罪只是与同学话不投机、系酒后一时冲动;被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事后后悔不已,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此,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随后,城阳法院又延伸帮教,帮助程某谋职,分别与企业和程某签定帮教协议,法官定期进行回访考察。目前,程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踏实认真工作,表现良好。
据了解,城阳区法院实施“刑罚个别化”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将刑事审判向庭前、判后延伸,促进人性化审判的大胆探索。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包括对被告人的个性倾向、平日表现等情况的调查。二是对被告人实行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两项评估。其中,对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程度、兴趣爱好等基本情况和犯罪起因、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危险性评估,对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等方面实施社会危害性评估,两项评估均量化计分,分别分为人身危险性特小至特大5个等级、社会危害性特小至特大5个等级。法官将两项评估得分相加所得总分作为量刑依据。另外,对于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法院向执行机关送达执行建议并实施回访制度;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法院积极沟通与协调,借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的力量,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法院运用刑罚个别化制度已审理案件50余件,实现了量刑更加公正、科学而且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