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劳动人事争议领域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代表中的执业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要依托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企业、街道(镇)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落实调解人员、健全调解制度,理顺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做到对各类劳动争议的超前防范、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范围。要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解。劳动争议多发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本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动工作,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各区(市)要分别确定2-3个街道(镇)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试点工作。要加强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业务培训,用2-3年实践分期分批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一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面的专业培训。各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按季度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并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度备案工作,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调整情况、人员组成情况等,及时通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发挥了人民调解及时、灵活、经济、快捷的独特优势,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机制,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减少对抗,降低了当事人诉累,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