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革命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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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为进一步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加大我市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力度,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后人,日前,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了青民优(2006)173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07 年1月1日起,凡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其遗属(服现役军人、人民警察除外)在享受烈士80个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增发20万元的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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