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明确许可条例、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抓好2007年度烟花爆竹市场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七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二)具备法人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专柜与其他商品柜的距离不少于2米;(四)零售场所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经营场所不少于2个8kg的灭火器,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六)零售场所的最大存储量为100箱;(七)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安监局缴纳1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监督遵纪守法经营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营期间无违规行为的,全额返还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落实十四项监督管理措施:
(一)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二)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市场,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三)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许可证。销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油库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不准走街串巷流动销售,销售场所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在零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从业人员配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经营许可证;(八)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发现1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十二)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发现1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三)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发现1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