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7月24日前提出修改建议
青岛日报讯 经营者要远离17种价格违法行为、公用事业等政府定价应严格控制利润率、行政性收费将逐步缩减收费规模……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将制定出台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目前该条例的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价格调控、行政性收费行为等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条例草案还专门对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和规范,提出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
条例草案要求,经营者不得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等14种价格欺诈行为,以及“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3种哄抬价格行为。
在公用事业产品定价等方面,该条例草案提出,涉及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应当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讨论、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需要进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例草案提出,应当建立主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关于行政性收费,条例草案提出:行政性收费应当依法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减征、免征、缓征等方式,逐步缩减收费规模;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原则,逐步实现集中收取、一次性办理;行政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已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物价局网站上发布。市民如果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24日(星期三)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或者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qdfzbfgyc@Yahoo.cn或者qdwjj@qingd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