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方立法取得新突破
青岛日报讯 对全市540万农村居民来说,2010年12月23日是个重要的日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为农村居民充分享有合作医疗提供了法制保障。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重视社会领域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21件,修改28件,废止8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青岛是沿海开放城市,为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了无居民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使海洋立法成为青岛立法的特色;青岛也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为了规划、建设和管理好这座城市,制定了城乡规划条例,对规划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规划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山体、岸线的条款,有力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年内完成的地方立法项目60%属于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在保障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的城市绿化条例,着眼于建设生态城市和宜居环境,对调整绿线和改变绿地性质作出了严格规范和限制,对迁移、砍伐树木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绿地面积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对实行停水或限时供水的权限、程序和内容作了明确界定。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构建了地方立法的利益诉求表达平台,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让各方面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时,围绕法规草案涉及的25个重点问题,对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时,采取了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起草方式。率先开展了立法前评估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立法调研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效性进行分析论证,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家评审,实现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