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分阶段开展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将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07年,在与市政府签订《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年-2010年)》的重点工业企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范围内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废水和废气实行浓度和总量的双许可控制,一年一审。2008年起,发放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二、发证权限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除单机容量100MW以上电厂、国家环保总局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即由省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以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青岛市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签订责任书的重点工业企业、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由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发放。
三、发放程序
(一)排污单位到所在辖区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报并提交,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经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对照“十一五”总量控制指标,审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标准、排放去向等,提出审核意见。
(三)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及所在辖区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由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由市局根据省局要求统一制作印发。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放排污许可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促进污染减排的有效手段,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认真落实,确保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30日前,各区市环保部门要向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讲解与排污许可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组织填写并提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应当于7月20日前将辖区内主要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后报市局审查。
(三)建立台帐,做好资料汇总。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建立辖区内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的管理台帐,对发证单位逐一建档,将数据来源、执行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情况及排污去向等记录清楚,为今后现场监察、改进工作奠定基础。
(四)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和排污许可总量统计表等材料。
联系人:薛立暄 赵润德电话:82899917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