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文件精神,现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以自有房屋出租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1.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正常营业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2.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正常营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由于金口河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实施主体根据疫情情况自主决定免除1-3 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微企业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3.间接承租区属国有房屋,转租人不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 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范围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二、办理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或承租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制度,及时审批承租企业或承租个体工商户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区级相关部门和区属国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区级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科室、落实专人,指导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做好工作落实。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二)依法依规减免租金。
实施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微企业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相关配套政策。
根据《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文件规定,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可在对其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予以认可。
(四)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为及时掌握房租减免情况,各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所属单位或所属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其中: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区级各部门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属国有企业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各企业报其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三、其他事项
(一)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二)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