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先查封(扣押)决定
董志先:
身份证号码:4209******6231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白玉路103号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旧塑料加工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30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电源系统、水洗破碎机系统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原处,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