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及采购经办人
(一)成立专门机构并确定政府采购经办人。新区各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统一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设立采购经办人不少于2人,实行AB角制度。
(二)强化政府采购经办人的管理。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开展,各单位政府采购应切实加强管理,遴选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政府采购经办人。各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应积极参加相关采购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3.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或实务操作工作的经验和能力;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行政府采购经办人备案制度。为确保政府采购经办人的稳定性,新区各采购单位应于本通知正式印发10个工作日内,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备案表》,将本单位的采购责任机构及其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分别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未经备案或非备案人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拒绝受理相关业务申请。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的工作职责
新区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责任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务,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对外沟通协调事宜,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二)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
(三)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以及规定的采购标准申报采购;
(四)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提出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五)依法3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确认后原则上不得提出修改;
(六)负责审核本单位拟自行采购及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意见,并按新区财政部门依法确认的采购
(七)非评定分离项目,负责委派本单位代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出具《评标授权书》;评定分离项目,应评审委员会要求,负责委派本单位代表进行项目介绍或解答询问,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预选采购项目只需要委派抽签代表;
(八)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依法3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
(九)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公示,并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提交资料进行合同备案,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十)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工程等进行实质性验收,以及履约评价反馈,并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十一)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十二)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按规定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
(十三)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配合新区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组织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接受或协助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建立政府采购集体决策制度。新区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
(二)强化采购需求管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应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采购单位申报采购需求后,严禁擅自撤回修改。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修改的,应当在收到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修改并再次申报。
(三)强化采购单位内部管理。新区各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采购密钥不得由采购经办人以外的人员保管、使用,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新区各采购单位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四、监督及责任追究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对新区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将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备案表.docx
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9月13日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联系人:蒋志强,联系电话:88511851;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陈斌,联系电话:8821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