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自然资规发〔2021〕182号关于土地成交公示(批前公示)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自然资规发〔2021〕182号
关于土地成交公示(批前公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公示的通知.pdf关于土地成交公示(批前公示)和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同步公示的通知
各县(含定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便捷度,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47号)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的部署要求,现就土地成交公示(批前公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同步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要求
市县(含定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县(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成交公示(批前公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示要求,将土地成交公示(批前公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同时,由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公示流程
(一)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确认成交后,市县(含定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主动沟通,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政府网站等规定栏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公示。
(二)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县(含定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报政府审批前,主动与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沟通,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政府网站等规定栏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市县(含定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同时,由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联系人:刘训纳;电话:5163299,
赵舒杰;电话:5165882)
赵舒杰;电话:5165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