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留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62号)、《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法字〔2016〕15号)和
《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人社发〔2017〕 63号),结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件过程中,重点围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程序,采取文字和录音录像相结合,客观记录执法过程的一种工作方式。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加强接待窗口、监察执法软硬环境建设,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将软硬执法环境设施设备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局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尤其是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接待受理、办理、审理工作三分离。
二、受理(立案)记录
(一)根据执法需要,在受理窗口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二)案件来源主要形式:
1、来电、来信、来访等举报、投诉;
2、各级行政机关转办、交办;
3、其他途径。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人投诉时需本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建设领域)》,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接待人员须做好接收和整理工作,加盖“ 年 月 日投诉人提交资料”条章(复印资料需另加盖“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条章)。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举报人电话举报的,由接待(接听)人员记录举报人姓名(匿名) 、性别、联系方式以及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
2、举报人现场举报的,由举报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并附被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举报人提交相关举报资料的,由接待人员做好接收和整理工作,加盖“ 年 月 日举报人提交资料”条章(复印资料需另加盖“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条章);
3、举报人以信函等方式举报的,由接待人员按举报信的内容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
(五)对举报投诉案件决定受理的,由案件审核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报大队领导审批。
对投诉案件决定不予受理的,由案件审核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
(六)各级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案件审核人根据转办、交办件内容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建设领域)》,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报大队领导审批。
(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的案件系本区管辖的,根据大队领导审批意见,由案件审核人编写立案序号,大队领导指派办案人员办理;对管辖案件有争议的由案件审核人提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管辖;不属本区管辖范围的,经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案件审核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管辖单》,移送至相应区劳动监察大队办理。
三、调查取证记录
(一)在开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接受并配合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同时由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单位、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及调查询问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二)执法人员开展调查、需要被调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的,可对被调查对象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若被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不予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的,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三)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执法人员需在资料上加盖“年月日被监察单位提交资料”或“年月日投诉(举报)人提交资料”条章(复印资料需另加盖“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条章)。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记录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证据保全的形式,经局负责人同意后,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五)需对当事人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实施审计审批表》,经局负责人同意后,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委托书》,对当事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通知书》。
(六)案件调查中,需异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涉及跨省(市)案件协查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函》,经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案卷资料复印件报市劳动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由市劳动监察支队向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协查移送手续。
2、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之间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由案发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函》,经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案卷资料复印件,直接移送至受托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助调查。
3、受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成协查事项后,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回函》,交委托方。
(七)对案件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审批表》,办理案件延期手续。
(八)下列情形,除制作执法文书外,还应当采取音、视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视频记录的除外):
1、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挠执法、妨碍公务的;
3、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音、视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的。
(九)与当事人电话联系,需要音频记录的,应当对通话进行全程记录。
对当事人以短信、彩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通知(告知等)的,应当以截屏、截图、拍照等形式予以记录。
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音、视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即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十)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表明执法时间、地点、事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2、执法现场环境;
3、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5、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6、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十一)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四、审查决定记录
(一)对当事人调查结束后,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下步处理建议。
(二)对当事人调查结束后,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为10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予以缩短或延长。
依法限期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进行音、视频记录。
(三)立案后经调查,依法应当撤销立案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自最后一次监察行为终结后,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移交案件审核人审核,经大队领导后立卷归档。
监察案件需中止调查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移交案件审核人审核,经大队领导同意后立卷归档。
监察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改正违法行为,不需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结案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移交案件审核人审核,经大队领导同意后立卷归档。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由案件首办责任人撰写移送报告,制作移送材料清单(目录)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局负责人同意后,向区公安分局办理移送手续;同时,将上述移送区公安分局资料复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接收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公安机关接收后决定不予立案, 局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经局负责人同意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立案监督建议书》,经局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限期改正时限期满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移交案件审核人审核,报大队领导批准。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需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表》并提交案件审核人;案件审核人组织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陈述(申辩)记录》。根据陈述(申辩)以及合议情况,由案件审核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拟行政处罚(处理)陈述(申辩)合议表》,决定是否进入行政处理处罚程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陈述(申辩)期满后,进入处理处罚程序。
(七)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听证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待听证结论制发后进入后续处理程序。
(八)对于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后,由其报局领导集体讨论。
(九)进入处理处罚程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十)已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由案件首办责任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经案件审核人审核通过后,报大队领导批准,予以立卷归档。
五、送达执行记录
(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各类执法文书,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1、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执,由被送达人签收。
2、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含张贴)的具体情形,以拍照或录像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3、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单位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4、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被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5、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6、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理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或区人民法院裁决结果,决定是否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依法予以催告,由案件审核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四)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由案件审核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领导同意后,制作强制执行案卷,向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手续。
六、执法记录管理使用
(一)案件首办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将受理(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和送达执行阶段中各类执法文书、文字记录、书面证据等材料及时置入案卷中。以截屏、截图、拍照等形式记录的资料,应及时打印并附相关说明(同时注明时间、地点、内容、记录人员姓名及身份等)一并置入案卷中。
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案件首办责任人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二)案件审核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原始音、视频资料的归档、保管。对案件证据、文书等资料按顺序编目分类,办理立卷归档手续。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的证据,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收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等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录制人员姓名及身份、存放地点等内容。
(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一致。
(四)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应当由案件审核人统一办理。案件审核人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音、视频记录。
(六) 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大队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监督与责任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视频记录信息的;
4、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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