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立道路危货运输安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为强化执法部门安全监管,督促道路危险货运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6月20日,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宿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联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月度安全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发现问题、过程处理、整改反馈等环节实行安全监管闭环,彻底整改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切实维护道路危货运输市场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以上三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活动,对辖区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部署情况、《全市重点车辆源头单位交通安全状况通报》整改情况、场地条件、人员配备持证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处理及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车辆年检报废情况等进行检查。按照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组织验收、结果公示等环节形成安全监管闭环。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对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监部门联合依据《宿迁市重点车辆单位安全约谈办法》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约谈;对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相关企业停产停业,同时再次责令运输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报辖区安监部门备案;对第三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移交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