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8〕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新松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佛山建用字〔2018〕54号)
三、批准用途:宅基地
四、批准时间:2018年9月21日
五、被使用土地位置: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社区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被使用 土地单位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大良街新松股份合作经济社 | 0.0227 | 0 | 2.0745 | 0 | 2.0972 | 0.4253 | 0.272 | 2.7945 |
七、上述2.7945公顷土地属大良街新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使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安排留用地。
八、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新松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公告期限: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4日,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佛山建用字〔2018〕5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日内向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顺德 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佛山建用字〔2018〕54号)
2.被使用土地宗地红线图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8年9月29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佛山建用字[2018]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