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的紧急通知
深龙建〔2008〕156号
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龙岗管道气分公司:
2008年11月16日下午、11月17日凌晨,南湾街道金坑路北段道路工程施工、深圳地铁五号线工程龙岗布吉段前期改迁工程,连续发天然气管道被挖破事故。在燃气公司及相关单位的及时抢险、抢修下,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严重影响了正常供气、用气。为了保证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防范因类似事故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单位在龙岗辖区内进行工程施工及勘察作业前必须到龙岗管道气分公司查询施工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确认施工作业现场有燃气管道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龙岗管道气分公司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严格按保护协议对燃气地下管网及设施进行保护。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之前,必须通知龙岗管道气分公司,在龙岗管道气分公司派人现场监督指导下方能施工。
二、龙岗管道气分公司应加强对燃气干管沿线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应清楚标明燃气输气干管的路线走向,管道所在的人行道、车行道或绿化带上必须设有标志桩等,同时应加强燃气管网沿线的日常巡查,发现危及或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应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单位,确保燃气输气干管及设施的安全。
三、施工及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保护协议进行施工作业,不得私自改变经燃气公司确认的安全施工作业方案。
如发现未按规定签订保护协议或未按保护协议进行地下管网及设施保护的,我局将对相关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对地下管网及设施造成破坏的,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