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7〕101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76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乐从镇葛岸、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5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未利用地0.2544公顷,以上合计3.7848公顷集体土地,其中3.267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其余0.5178公顷只转不征、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土地经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其中0.8001公顷作为乐从镇葛岸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0.5178公顷作为乐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2.4669公顷作为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乐从镇葛岸、岳步村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详见附表:
被征收 土地单位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乐从镇葛岸股份合作经济社 | 0.4179 | 0 | 2.5947 | 0 | 3.0126 | 0 | 0.2544 | 3.267 |
乐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 | 0.4458 | 0 | 0.072 | 0 | 0.5178 | 0 | 0 | 0.5178 |
总计 | 0.8637 | 0 | 2.6667 | 0 | 3.5304 | 0 | 0.2544 | 3.7848 |
四、上述3.7848公顷土地中:
(一)2.4669公顷作为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葛岸股份合作经济社2.4669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0.37公顷与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乐从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0.8001公顷属乐从镇葛岸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其中0.37公顷为本批次一并报批的征地留用地,0.4301公顷为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7〕71号 ]征收葛岸股份作经济社2.8667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留用地。上述土地属股份合作经济社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再提取留用地。
(三)0.5178公顷属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7〕71号]征收乐从镇岳步股份合作经济社4.093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征地留用地,属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再提取留用地。 五、对粤国土资(建)字〔2017〕476号批文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须于2017年11月8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万***,联系电话:22837080)。
六、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7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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