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2016年年底前,建立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政企分离;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国家、省部署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市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市内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6家,其中市级食盐批发企业1家(广东省盐业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盐业公司),其余5家均为市盐业公司下属分公司。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市内不再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产销一体,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推进盐业行政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市盐业公司分开。目前,市商务局承担市政府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职责。市编办要对照国家、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抓紧明确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理顺盐业管理机构职能。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各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按照省统一部署,研究剥离市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编办要抓紧制定《佛山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市编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支持市盐业公司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市盐业公司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各级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
(三)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待《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出台后,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尽快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我省5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我市承担不低于30天储备量,由市盐业公司负责承储。从2017年起,食盐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储备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进行分担。同时,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一)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国家、省新的规范条件,协助做好我市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审核、备案工作。(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信用佛山网、智慧食药监平台等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市碘缺乏病检测。市财政局可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者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市盐业公司要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研究制订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财政局,市盐业公司配合)
(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商务局牵头;市应急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公司配合)
(五)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积极支持市盐业公司加快发展,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市盐业公司政策扶持,促进市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生机活力。鼓励市盐业公司兼并重组,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较大竞争力的区域性盐业企业,引领行业发展。积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动产登记和国有资产(不包含土地)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市国资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盐务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分析,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卫生计生局、应急办、质监局,市盐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发展改革局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职责,做好统筹工作,组织实施本方案。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负责做好本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及相关备案管理、推动盐业政企分开、做好本市食盐储备等工作。市编办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安全管理与监管职能,研究明确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食盐安全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快制定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财政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深化监管责任,形成监督管理合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编办,市商务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工作衔接。自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省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保持现有监管执法体系不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本方案印发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商务局、盐务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本市食盐市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局,市盐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强联合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市盐务局配合)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市商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盐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配合)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改革任务,按照本方案及市有关部门配套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出台并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省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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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任务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要求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1 | 制订《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 落实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明确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 2017年5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局 |
2 | 制订《佛山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 结合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订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等调整办法。 | 待《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以省文件时间要求为准) | 市编办 |
3 | 制订《佛山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 明确政府食盐储备品种、数量、地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等,落实市、区两级食盐储备具体任务,确保完成省对我市的储备要求。 | 2017年9月底前 | 市商务局会市盐务局 |
4 | 制订《佛山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 | 制定食盐储备相关费用、盐改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管费用等财政补助方案 | 2017年9月底前 | 市财政局会市商务局、市盐务局 |
5 | 制定《佛山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制定我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 2017年9月底前 | 市商务局 |
6 | 制定佛山市食盐价格监测制度 | 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 2017年9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局 |
7 | 加强宣传引导 | 开展盐业体制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普及食盐安全知识,宣传打击制贩假盐成果,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2017年9月底前 | 市商务局、市盐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