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环安委〔2017〕36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环安委〔2017〕36号
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强化各级政府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预警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一)重点时段预警:元旦、春节、“十一”国庆节及“两会”等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学校、公众聚集场所、旅游、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形势特点进行预警。
责任部门:自治县安监局
(二)特殊天气预警:对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灾害、泥石流、强降雨及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进行预警。
责任部门:自治县气象局、自治县地震局
(三)事故预警:
1.超出年度控制指标阶段目标。
2.工矿商贸领域多次发生同类一般事故或发生2起较大以上未遂事故;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工矿商贸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道路交通较大事故。
3.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部门:自治县安监局、交警大队
(四)日常工作预警:
1.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阶段工作推进滞后。
2.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
3.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情况需要预警的。
责任部门:自治县安监局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
(一)黄色预警:超出年度控制指标阶段目标;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阶段工作推进滞后;工矿商贸领域多次发生同类一般事故或2起较大以上未遂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情况需要预警的。
(二)橙色预警:受到2次以上(含2次)黄色预警;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工矿商贸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道路交通较大事故。
(三)红色预警:受到2次以上(含2次)橙色预警;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灾害、泥石流、强降雨及冰冻雨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依据地震、国土、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预警级别。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预警主要内容包括:预警对象、预警级别、预警事项、预警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受到黄色预警的,被预警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
第七条 受到橙色预警的,被预警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同时,县安委会领导对被预警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约谈。
第八条 受到红色预警的,被预警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主要领导要在县安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检讨。
第九条 预警通报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