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8号案原告谭伟言诉被告阮治平游雀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阮治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4***8号案原告谭伟言诉被告阮治平、游雀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4***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阮治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6月25日的利息为43300元,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予谭伟言;二、阮治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谭伟言;三、驳回谭伟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4.28元、财产保全费1346.01元,合共495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85元,被告阮治平负担4782.5元(受理费3466元、财产保全费1316.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478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